本縣請育嬰假不需再以「學期」為單位,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
以前:「以學期為單位」(8/1~7/31或8/1~1/31或2/1~7/31)
現在:可從「開學日~修業式」(8/30~6/30或8/30~1/20或2/11~6/30)
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權利始於自覺,自助才有人助!
你的自覺,還可能讓全縣、甚至全國都受惠!本案就是最佳的例子!
以往,本縣教師請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除了接續娩假時得於學期中申請外,其他都要「以學期為單位」,其間包括了本來就是老師法定假日的寒暑假。
帶薪休假本來就是勞工的基本人權,而「適時」的休假也才能真正提昇工作的效能。(舉例來說,總不能十天沒睡,然後再大睡三天吧?)老師未若公務員,沒有隨時可以提出且不需支付代理人費用的「休假」。教師會在之前與教育部協商教師請假規則時,老師被迫在學生放寒暑假時才能「放假」(註:放假與休假不同);此期間老師本可如其他勞工或公務員「帶薪休假」,但如果想請育嬰假,卻要被迫留職「停薪」,相當不合理(試想:若有公務員想請育嬰假,可否先把當年的休假休完?)。且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本來就可以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本會於五月底接到會員反映此不合理狀況,並提供了相當完整之資料,包括縣府公文、其他縣市的相關規定,大大提升了本案處理的速度。(會員的來信如後)
經過幾次溝通之後,本縣教育處也發現此案不合理之處,研擬後即於99.7.7發文至各校(府教學字第09901417810號函)廢除「以學期為單位」的規定。
現在,老師要請育嬰假,除了接續娩假可以在學生上課日中提出外,雖然還是不如公務員,可以隨時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但已經可以扣除寒暑假,依學生上課日提出了。另外,為了顧及學校運作、代理教師聘用及學生受教權益,若要請一年的育嬰假時,還是規定不能分段提出。在此特別感謝教育處明理、明快的處理態度。
依據教育部97年10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70204329號函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依上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各校不得拒絕。」縣府發出公文後,只要是從開學日請到修業式,不管是從8/30或2/11開始,都不算是從「學期中」申請,與以往8/1或2/1的認知已有不同。目前已有多位教師依據新規定申請成功,若會員申請有困難或學校對縣府公文有不同解讀,可請學校承辦人員直接向教育處學務科詢問。
※報乎你知※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只要參加公保年資一年以上,子女在三足歲以下,目前每一子女可以最高申請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月發給,津貼額度為本俸的六成;不同子女可錯開申請,夫妻同是公教人員亦可分別申請,但不得同時申請。
※其他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成績考核相關規定※
教育部97年10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70204329號函
為落實性別平等,有關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請查照。
一、 依97年10月6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黃委員淑英質詢事項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略以,受僱者依該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所請求之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申請復職、哺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 次查本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規定,聘任人員(指教師、助教、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除……另有規定外,餘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依該辦法第4條第2項第l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同辦法第5條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依上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各校不得拒絕。
五、 綜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會員來信※
理事長您好:
我是○○國小○○○老師,
會員編號M0xxxx,
想請教育嬰留職停薪的問題。
本人有意於下學年度(99學年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從上學期開學日(8月30日)請到下學期休業式(6月30日),
但本校人事告訴我應該要「以學期為單位」申請,
也就是從今年8月1日請到明年7月31日,
本人對此感到相當不解,
因為依照我們人事的說法,
這段期間包含到今年及明年暑假各一個月,
這兩個月我本來就是可以放暑假在家裡育嬰,
為何還要請育嬰假呢?
我有上網搜尋其他縣市的相關辦法,
台北縣及高雄縣都沒有規定「以學期為單位」,
甚至明文規定「不限定以學期為單位」,
為何本縣教師要接受如此不合理之規定?
此規定是否有法源依據?
北縣人事處的網站
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datafile/stop.htm
台北縣雙峰國小
http://www.sfes.tpc.edu.tw/news/u_news_v2.asp?id={238F12F1-1F9F-4DF3-BC1F-4745F6CD7ADF}&newsid=305&PageNo=1&skeyword=
台北縣中正國小
http://asp.ccps.tpc.edu.tw/ccpsboard...p?TitleID=8908
高雄縣政府人事室
http://people.kscg.gov.tw/vocationQA/vocQA/c/18.htm#top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是:
家中有三歲以下的小孩,每次申請不少於六個月,
我已按照上述規定;
另外我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
也在申請日期的起迄上配合上課日,
不會讓學生中途換老師。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來就已經犧牲年資與年終,
如果這樣多般考量後,都還不能申請育嬰假,
那到底還要怎樣?
縣府的立場難道不鼓勵生育嗎?
在育嬰假的申請上處處設限,
根本違反當初訂定育嬰假的本意,不是嗎?
煩請理事長撥空瞭解相關事宜。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