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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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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1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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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論壇管理人員
註冊日期: 2006-11-29
文章: 556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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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時 間: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一時三十分
地 點: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第三會議室
出席人員:
理事:張輝山、潘運欽、吳莊國、吳清熊、柯文賢、葉慶龍、羅標團、彭如玉、簡國輝、廖俊仁、呂秀菊、魏士林、賴義雄、楊再呈、鄭邦鎮、陳文村、陳銘彬、魏承祖、呂勝男、王中義、陳昭任、邱玉麟、林清松、蔡仲榮、吳建洲、葉淑芬、童展球,共27人。
監事:張焯青、何恩得、劉柏堅、徐萬得、沈建全、陳紀文、趙善權、李榮團,共8人。
幹部:邱天助、林明德、李鴻全、劉正幸、蔡隆村、張簡煌、楊濟華、王淑專、楊益風、丁志仁,共10人。
分會會長:劉欽旭、楊秀碧、湯明聰、林永淵、江錦田、蔡宗達、朱慶慶、胡朝琴、陳健源、張添根、李榮團,共11人
缺席人員:
理事:牟中原、劉長儀、許金土、陳元利,共4人。
監事:陳嚴坤、呂東益、謝元寶、翁興源,共4人。
分會會長:王兆基,共1人。
記錄:林靜宜
【會議記錄】
一、 主席致詞
二、 確定上次會議記錄
三、 提案討論
(一)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會務人員人事案
說 明:秘書長 邱天助教授 台灣師大社教系教授(免支薪)
秘書 劉豔霜 國立藝術學院舞蹈系
秘書 徐仙曉 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秘書 陳慧儀 中興大學社會學系
秘書 林靜宜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
決 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推薦本會參加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監理委員會代表一名
說 明:楊再呈 學歷—東海大學會計學系
經歷—教師二十二年
張焯青 學歷—政治大學中山所 法學碩士
經歷—本會常務監事、台北教師會首任會長、中央教師申評會評議委員、台北市合作社聯合社監事、大專、中學、小學教師
王汝杰 學歷—逢甲大學會計系
經歷—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科科長(四年)
永樂國小教師八年
洪明雄 學歷—淡江大學數學系、高師大教研所40學分班結業
經歷—曾任教師人權促進會總會監事及高雄市分會執行委員、屏東高中教師會第一、二屆會長
決 議:張焯青老師以18票通過,代表本會參加。
(三)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99年教師節慶祝活動
說 明:如附件(略)
決 議:
1. 票選之花的類別應再增加,並多考慮本土花種。
2. 99’教師宣言內容原則依草案形式,但應修正成更精簡,由秘書長助組成委員會,修正後傳送給每位理監事,如條文或文字經四分之一以上理監事認定不妥,應再行修正。
3. 其餘部分照案通過。
(四)提案人:政策部
案 由: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修正案
說 明:依據北、中、南三區公聽會及問卷調查反應,對本公約最多意見為:
1. 論之時間有限,教師共識不足。
2. 禁制條款之罰則,有與教師法競合之處,且自律公約屬自律條款,罰責應在法律或聘約中訂定較合理,請不要馬上做成最後決議。
3. 「教師不得向其學校學生收費補習」,其精神意涵及限制之理由尚有疑慮,應再多討論。( 約占10 % )
辦 法:建議修正為
1. 本自律公約經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過後,請交由八十九二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備查後才正式實施。
2. 「刪除」禁制條款之罰則。
3. 對「補教分離」之政策,於下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前辦理公開辯論,由正反雙方在公平的基礎上,做理性的辯論,使事理更清楚。
決 議:
1. 本自律公約經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過後,請交由八十九二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備查後才正式實施。其間應充實問卷調查之完整性,以為會員大會討論依據。
2. 刪除禁制條款之罰則,但於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中明定教師應遵守教師自律公約,違反自律公約為違反聘約,學校得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八款之處分。
3. 補教分離之政策,以座談會方式辦理以避免教師對立及分化情形發生。
(五)提案人:政策部
案 由:全國教師教師聘約準則修正案
說 明:依據與教育部初步溝通及北中南三區公聽會及台大教師會之意見,多人反應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不宜規範過多,宜訂程序即可,其實質內容應由各地方及大專院校自行訂定。
辦 法:
1.「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修正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聘約準則及聘約要點」。
2.要點保留原準則第一章,第七條 ( 刪除罰則及自律委員會 ) 第十、十一、二十七、三十四條,第六章 ( 刪除三十七條 )。
3.第三十五條修正為: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要點與教師會協議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學校及學校教師會得依聘約準則,協議教師聘約。
私立各級學校及學校教師會應依本要點協議教師聘約。
國立大專院校由教育部授權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依本要點協議教師聘約。
決 議:
1. 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仍應依據教師法規定,名稱為「全國教師聘約準則」。
2. 內容部分以程序性規定以及全國一致性必要規定為範圍。
3. 其餘部分照案通過。
(六)提案人:政策部
案 由:通過教師法修正版本
說 明:如附件(略)
決 議:
1. 原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修正為: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校長、教師會長、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主席由委員互選之;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增列第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公開甄選或辦理現職教師介聘後由校長聘任之。
3. 原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會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者。
4. 增列第十七條第四款:
參加教師組織,並遵守教師自律公約。
(七)提案人:施寄青老師
案 由:修正本會「兩性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教育委員會」
說 明:如附件(略)
決 議:照案通過。
四、 臨時動議
(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理監事之補選事宜
說 明:
1.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
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五名,候補理事九名;監事會設監事九名,候補監事三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地教師會至少一名;監事之當選,各地方教師會最多一名。理監事之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之。
2.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保留六名理事名額給依次成立之地方教師會補選之。
3. 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及人團法規定,理監事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
4. 本會成立後依次成立花蓮縣、台北縣、苗栗縣教師會,九月份預計成立南投縣、台南縣、屏東縣教師會。
辦 法:
1.於九月底辦理本會理監事通訊補選。
2.補選理事之推薦名單,原則上遵重該六縣(市)教師會之推薦。
決 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推薦本會參加台灣省及全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名單
說 明: 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辦 法:請各會員推薦參加台灣省(北高兩市、金門、馬祖例外)及全國教師申評會代表各一人,由省主席及教育部部長遴聘。
決 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人:廖俊仁
案 由:成立本會「高中職委員會」
說 明:台灣省立高中職學校雖屬地方教師會,然其業務卻全部屬教育部,為使本會與教育部協調省立高中職問題時有負責單位以及省立高中職可互相聯繫,建請本會成立「高中職委員會」。
決 議:照案通過,請組織部召集並督導高中職學校教師會成立高中職委員會,其章程及主任委員於下次會議時向理監事會報備後生效。
(四)提案人:吳清熊
案 由:成立本會「大專教育委員會」
說 明:大專院校雖屬地方教師會,然其業務卻全部屬教育部,為使本會與教育部協調大專院校問題時有負責單位以及大專院校可互相聯繫,建請本會成立「大專教育委員會」。
決 議:照案通過。請組織部召集並督導之大專院校教師會成立「大專委員會」,其章程及主任委員於下次會議報備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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