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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0全國教師會特教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會議記錄
第一次會議全國教師會特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至十五時三○分) 地點:雙連教會大樓8樓804室(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一號) 出席人員: 台北市教師會謝曼莉、台北縣教師會凌麗婷、桃園縣教師會張麗玲、基隆市教師會吳慶銓、嘉義市教師會鍾孝瑩、台中市教師會廖玉滿、高雄市教師會劉延興、澎湖縣教師會鄭子夏、宜蘭縣教師會宜蘭特教分會蘇秀真、台北市立啟智學校教師會周鳳華、台北市立啟聰學校教師會丁安華、國立林口啟智學校教師會繆正西、國立嘉義啟智學校教師會黃一平、國立花蓮啟智學校教師會陳文進、國立臺南啟聰學校教師會陳杉吉,共計十五位。 列席人員: 會務人員-卓鈴宜、潘欣怡,共計二位。 請假人員: 宜蘭縣教師會曾官龍、嘉義縣教師會丁中評、苗栗縣教師會鄭金浪、花蓮縣教師會連吳霈、台中縣教師會黃昱仁、屏東縣教師會余坤朋、金門縣教師會蔡金勤、台南縣教師會黃璃華、高雄市立成功啟智學校教師會黃俊達、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教師會吳俊卿、高雄市立高雄啟智學校陳雄芬,共計十位。 缺席人員: 彰化縣分會蔡靜韻、南投縣教師會陳香蘭、雲林縣分會郭佳微、台東縣教師會楊秀真、台北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會陳淑芬、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教師會孫運華、國立台中啟聰學校教師會楊順利、國立彰化仁愛實驗學校教師會顏德卿、國立彰化啟智學校教師會余紹鈿,共計十位。 主席:主任委員繆正西 紀錄:卓鈴宜、顏宛瑢 一、報到、自我介紹 二、會務工作報告 1. 特教委員會工作報告(繆正西),內容從略,見附件一、二、三。 2. 全國教育發展會議(謝曼莉) a. 增制(置)特教教師人員,減少特教教師兼行政人員 b.請曼莉師擬出參與會議之心得及資料,並請宛瑢e-mail至各委員 三、確定議案討論順序(提案單另附) 四、議案討論及決議 五、降低班級人數專案小組報告及討論.決議(亦可提前至第一順序.在議案第一優先討論.但以眾議為主) 【附帶提議】:特教班級宜每班編置1名生輔員或教師助理員 六、決定下次會議日期.地點(亦可提前至議案中討論) 會議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六), 地 點:台中市。 七、討論事項: 編 號:1 提案人:吳慶銓 案 由:落實特教相關專業服務進入國民教育支援系統 說 明: 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2.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 辦 法:請將即將入伍服兵役的復健治療師和特殊教育教師編為教育義務役進駐各縣市特教班,及普通班內安置有特殊教育學生者 決 議: 1. 請教育部特教小組調查各特教學校特教班及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人員對專業服務的需求 2. 請教育部特教小組協調軍訓處提供替代役男支援 編 號:2 提案人:凌麗婷(凌麗芳改名為凌麗婷) 附署人:陳淑君、黃美冠、戴錦洲、曹乃馥、顧秀江、莊阿香(台北縣教師會) 案 由:降低自足式特教班人數上限 1.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6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8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說 明: 1.每班人數: 目前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每班人數如下:(1)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上述此項規定是延續早年以輕中度障礙學生為主之人數規定,但這幾年各縣市的特教趨勢是輕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自足式特教班的學生多為重度身心障礙的學生,尤其是北部的國小啟智班學生百分之九十是重度多障及重度自閉症學生,教師負荷非常沉重。 2.教師員額: 目前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員額編制如下: 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3.分析: (1)如以每班人數最上限計算,學前教育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師生比最高為1:5;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為1:6,國小部分偏高。 (2)現行規定為「每班以不超過○人為原則」,台北市即以班級學生嚴重程度區分,中度班已調降至國小每班不超過8人;國中每班不超過10人。 決 議:1.併入鄭金浪老師提議(附件六),成立「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專案研究小組。 2.召集人:凌麗婷、小組成員:吳慶銓、張麗玲、繆正西 3.專案小組先以推動「特教校(班),每班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生活輔導員)」為首要工作。 4.有關降低班級人數部分,再與鍾孝瑩老師的研究小組,共同協商討論。 八、臨時動議 變更議程: 提案1:是否與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合辦校務發展研討會。 決 議:通過 提案2:將會議中二、三案之相關資料貼上網站,並e-mail請各位委員提意見以徵求特教老師之意見,並發電子報廣發訊息,再於日後會議中進行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3:委員每次提案,皆要有至少另一位委員的附署人,方得成為討論提案(陳杉吉)。 決 議:通過 提案4:授權專案小組收集資料,列為短、中、長程計畫,並於日後會議中提案、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5:針對本會發函,請依特教法所定「組成特教諮詢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未回函的縣市政府,請秘書處再加強追蹤(張麗玲)。 決議:通過 九、散會 十、附註:本次合議出席委員未達二分之一,故為談話會形式;會議記錄需下次會議確認後,方可成為正式會議記錄。 主席簽名:紀錄簽名: |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8:31 PM。 |
會 址:1 0 4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99 號 4 樓之 1 電 話:02-25675117 傳 真:02-256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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