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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副理事長暨選任理、監事選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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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正副理事長暨選任理、監事選舉公告 一、本次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人員及席次: 1.依章程草案,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採兩人一組登記競選。 2.依章程草案本會理事合計三十九席,依目前參與本會籌備會之會員數推估各會員工會可取得當然理事至多二十三席,併計正、副理事長,本次會員代表大會至少需選出選任理事十四席,選任候補理事五席。 3.依章程草案本會應選出監事九席,候補監事三席。 二、登記方式: 1.正副理事長及理、監事候選人應分別填寫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一屆「正副理事長候選人登記表」(附件一)、「理、監事候選人登記表」(附件二)。 2.各組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應由候選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籌備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委託他人登記者須出具委託書,但不受理電話登記。辦理登記時,應繳交候選人登記表、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整、正副理事長候選人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及二吋照片各二張。 3.選任理、監事登記時,應繳交候選人登記表乙份,並檢附身分證影本,由候選人親自或掛號郵寄送達向本籌備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4.各項候選人辦理登記至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六點截止,掛號郵寄登記者,需於登記截止時間送達。 三、辦理登記處通訊資料: 1.登記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籌備會 2.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3.連絡電話:02-25675117轉14 4.連絡人:林芳婷秘書 四、依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籌備會通過本會章程草案中,有關正副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規定如下: 1.第八條(第二項)本會各會員工會得依下列條件之一,取得當然理事席次,其理事長為本會第一屆之當然理事:(1)同一組織區域內會員人數最多之工會。(2)會員數達五千人以上。 2.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會之理事分為當然理事與選任理事,合計三十九人,選任候補理事五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第一屆之任期為一年,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3.第十九條(第一項)本會選任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中選任之。(第二項)會員工會推派之會員代表,應依其扣除取得當然理事權數後之剩餘權數,行使選任理事之選舉權。 4.第二十條(第一項)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搭配參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二項)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為本會當然理事。 5.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本會置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第一屆任期為一年,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依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籌備會通過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副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正副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規定如下: 1.第二條本會會員工會所屬一般會員未受停權處分者,均得登記參選本會正、副理事長、選任理事或監事。 2.第三條本會正、副理事長、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以本會之會員代表為選舉人。 3.第四條(第一項)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權之權數計算,依本會會員代表行使權數辦法之規定。(第二項)會員代表應依其所屬會員工會扣除取得當然理事權數後之剩餘權數,行使選任理事之選舉權。 4.第五條(第一項)本會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採兩人一組登記制,各組候選人於登記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會員身分、身分證及在職證明),並繳交二吋照片二張、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整。(第二項)欲辦理登記為正、副理事長候選人者,應填寫候選人登記表乙份,由候選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委託他人登記者須出具委託書,但不受理電話登記。(第三項)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撤銷登記者,應於候選號次抽籤前以書面撤回之;撤銷登記時得請求退還其繳交之保證金。(第四項)各組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出席代表權數十分之一者,其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5.第六條(第一項)本會選任理、監事候選人採登記制。(第二項)登記為選任理、監事候選人者,應填寫候選人登記表乙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由候選人親自或掛號郵寄送達向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第三項)選任理、監事候選人撤銷登記者,應於候選號次抽籤前以書面撤回之。 六、以上說明四、五未盡事宜,請自行參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籌備會通過本會章程草案(附件三)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副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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