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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10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記錄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記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94年9月10日(星期六)10時20分至14時25分 二、地點:台中市議會第一會議室(台中市民權路101號) 三、出席人員:基隆市基隆特教學校教師會賴連康、高雄市立高雄啟智學校教師會許嫚芸、高雄市立成功啟智學校教師會曾韻梅、高雄市立楠梓特教學校教師會黃秋蘭、國立林口啟智學校教師會王淑姿、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會蘇綉真、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師會蔡啟海、國立彰化啟智學校教師會蕭志彥、國立嘉義啟智學校教師會謝雅蓁、國立台南啟智學校教師會陳杉吉、基隆市教師會林美鳳、台北市教師會謝曼莉、台北縣教師會魏千妮、宜蘭縣教師會(委託蘇綉真)、新竹市教師會吳金花、苗栗縣教師會胡延龍、台中市教師會廖玉滿、彰化縣教師會陳芊吟、南投縣教師會劉欽旭、嘉義市教師會鍾孝瑩、台南縣教師會劉德輝、高雄市教師會駱蓓蓓、花蓮縣教師會賴俊喬、澎湖縣教師會鄭子夏、國立花蓮啟智學校教師會黃光慧 四、請假人員:台北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會李森光、台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會陳健峯、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教師會陳玉珍、法務部附設陽明中學教師會吳建德、桃園縣教師會羅焜榮、嘉義縣教師會戴雅蘋、屏東縣教師會余坤朋、金門縣教師會陳世聰 五、缺席人員:台北市立啟智學校教師會劉文娟、國立台中啟聰學校教師會楊順利、 六、列席人員: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陳源豐 七、召集人: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劉欽旭主席:謝曼莉記錄:陳源豐 八、報告: (一)確認第三屆第八次委員會議記錄:因屆次不連續原則暨本次會議有瑕疵而不被理事會核備,故本次會議記錄無需確認。 九、選舉: 唱票人員:陳源豐計票人員:陳杉吉監票人員:陳源豐 (一)選舉第四屆主任委員乙名: 1.當選人:謝曼莉7票。 (二)選舉第四屆副主任委員二名: 1.當選人:陳杉吉14票、廖玉滿11票。 (三)選舉結果經確認無誤。 十、討論事項: (一)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編號:1 提案人:謝雅蓁(嘉義啟智學校教師會) 附署人:鐘孝瑩 案由:要求國家對身心障礙學生應給予交通費補助,其經費之應用應予監督案。 說明: 1.國立特教學校共十五所,分佈密佈不如其他高中職校,因而學生來源分散廣闊,且身心障礙的學生絕大多數無法靠步行和自行車到校;而非都會地區所在的特教學校,周遭公共運輸設備不足或不方便(尤以無法與北高二市比你),如果僅依靠學校交通車接送,是不足夠的。 2.以目前所招收的學生障礙程度日益嚴重,行動不便需靠助行器或輪椅的學生比例增加,對學生家長而言,自行以汽車或機車接送到校,而無其他助理人員幫忙,是有實質上的困難。 3.對有身心障礙的學生家庭,普遍而言,社經地位不高,如果要自行僱車接送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4.大部分特教學校提供住宿,身心障礙的學生可以到校離家住宿接受教育,喪失了與家人親情溝通的機會,亦違背了特教生社區化的安置原則。 5.政府投資建設特教學校(每所學校硬體建築、設備均花費數億元),校內師資、設備完善,卻要樽節每年每校幾百萬元交通費,給身心障礙家庭帶來就學困難,影響就學意願,豈非是另一種教育浪費。 辦法: 1.如案由。 2.成立本任務小組,並授權執行本案由。 3.小組成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共3人。 決 議:通過修正動議。 編號:2 提案人:謝曼莉 附署人:陳杉吉 案 由:擬定94學年度工作計劃 說 明:如辦法 辦 法: 1.辦理委員會內、外部研習計劃及特教議題宣導計劃為下年度工作計劃項目之一。 2.付委至下次會議前(11月15日),請本委員會委員提出具體執行項目及經費概算給主任委員彙整。 3.擬定95年度工作計劃付委小組成員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共3人。 決 議:通過修正動議。 編號:3 提案人:謝曼莉 附署人:陳杉吉 案 由:規劃委員會聯絡網案。 說 明:為達有效率協助會員及訊息傳遞、經驗分享。 辦 法: 1.規劃分區區域。 2.擬定聯絡方式。 3.聯絡內容。 決 議:請本會協助執行,並納入視訊會議等電子通訊方案一併考量(例如以簡訊方式傳遞訊息等)。 編號:4 提案人:謝曼莉 附署人:陳杉吉 案 由:擬定協助會員解決問題流程案。 說 明:為達有效率協助會員解決問題。 辦 法: 1.個人會員先需經過學校教師會及地方教師會處理後,問題未解決才向全教會特委會尋求協助。 2.全教會特委會接案流程: 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案主)通報全教會特委會接案: 以案主為先了解第一手資料 1. 聯絡案主了解原由並請其提供校教師會長聯絡方式 2. 聯絡校教師會長了解問題並請其提供縣市教師會此案承辦人聯絡方式 3. 聯絡縣市教師會此案承辦人了解案情 全教會特委會接案人初步評估: 熟稔特教相關法規謙遜蒐集地方相關辦法、相關專業教師經驗 1. 釐清解決問題所屬法規層級 2. 蒐集相關法條 3. 諮詢相關專業建議 全教會特委會接案人擬定解決方案: 以案主為中心尊重縣市學校教師會 1. 向案主提出解決方式建議 2. 案主同意後向縣市教師會討論案主同意解決之方式及進行建議 3. 縣市教師會向該會員學校教師會朝案主同意之解決方向折衝 結案: 1. 案主向全教會回覆解決結果 2. 詢問案主解決滿意度 決 議: 1.通過付委動議。 2.先行確立與本會投訴委員會之任務與職權是否扞格或重疊,下次會議報告。 3.付委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 (二)臨時動議: 編號:5 動議人:謝曼莉 案 由:討論下次會議時間與地點案。 說 明:略。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1.下次會議時間:94年11月26日(星期六)。 2.下次會議地點:台中市。 附帶決議:下次會議安排議事規則研習議程,並授權主任委員處理相關事宜。 編號:6 動議人:鄭子夏 案 由:正視特殊教育專業治療師不足之問題討論案。 說 明:略。 辦 法:付委主任委員收集資訊,並研議具體解決策略,於下次會議報告。 決 議:通過。 十一、散會。 主席簽名:記錄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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